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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課程補助核銷程序說明

103學年度第1學期「服務學習課程」經費使用及核銷程序說明

一、經費使用原則:

依「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四條  課程補助:

本校教師於本課程中規畫服務學習教學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兩周提出補助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本課程,得申請經費補助,經費使用以下列項目及範圍為限:

1.交通費:教師與學生往返服務地點之交通費。

2.保險費:教師與學生往返服務地點及服務活動之保險費。

3.餐費:服務活動及成果發表會之餐費。

4.文具及教學耗材:本課程教學、辦理服務活動及成果發表所需文具耗材費。

5.印刷費:本課程教學、辦理服務活動及成果發表所需之印刷費。

6.演講費:邀請校外專家進行服務活動相關之講座費用。

每一活動之經費補助以一萬元為上限,每一課程活動次數不限,惟每一課程活動經費補助累計以兩萬元為上限。

 

二、經費核銷時間:

授課教師應於活動結束後兩周內,檢附符合校內會計法規之憑證及活動之成果報告,向服務學習組提出核銷。

 

三、經費核銷程序:

1.活動結束後二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老師務必實地與學生一同參與服務活動故需拍團隊合照、含電子檔)、單據(發票、收據、簽到表、保單等)及核銷文件(單據清單)。

2.演講費:配合會計室作業,服務學習課程補助之演講費改由學校直接匯款予演講者。授課教師不需要先墊款然後請款,僅需於辦理演講後,將演講費收據及演講者匯款帳戶影本送交服務學習組,後續之核銷作業,由服務學習組協助辦理。

3.保險費:授課教師可自行幫同學加保,也可透過服務學習組辦理,請於活動前一天(不含例假日)中午12時前將校外活動保險申請表繳交至服務學習組。

4.常用「經費項目」之使用及核銷規則整理如下:

 

經費項目

使用及核銷規則

交通費

1.捷運

核銷時請檢附購票證明及填寫「服務學習課程乘車簽到表」。(注意:捷運各車站詢問處均提供開立購票證明之服務。)

2.公車

核銷時請檢附公車交通費證明單及填寫「服務學習課程乘車簽到表」。

3.油資

核銷時請檢附油資發票,如多人共乘請附「服務學習課程乘車簽到表」。

4.特殊情形

依「真理大學學生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辦法」第三條:「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搭乘飛機、輪船、計程車、台灣高鐵及莒光號以上等級之火車、客運汽車者,皆須檢附票根。」如遇特殊狀況需搭乘遊覽車、計程車、輪船等請告知服務學習組以專案簽呈方式辦理。核銷時請附發票或收據,如多人共乘請附「服務學習課程乘車簽到表」。

保險費

授課教師可自行幫同學加保,也可透過服務學習組辦理,請於活動前一天(不含例假日)中午12時前將校外活動保險申請表繳交至服務學習組。

餐費

依「真理大學會議餐費支給規定」,每人餐費金額上限為80元,應以購買便當為原則,且用餐人數務必與用餐名單相符,除辦理服務活動所需餐費,成果發表會亦可使用餐費。核銷時請檢附收據或發票及「服務學習課程用餐簽到表」。(發票或收據日期需與活動日期相同)

文具及教學耗材

核銷時請檢附收據或發票,請清楚註明品名、單價、數量。

獎品類(例如:用於激發孩童學習意願之物品)請附加「服務學習課程獎品簽到表」。

附註:如因課程需要購買非消耗性之文具或教學耗材,為確保順利核銷,建議老師於採購此類物品前,先與服務學習組聯繫,由服務學習組與會計室確認之後再採購;如需採購此類可重覆使用之文具或教學材料,請妥善保管利用,避免重複購買。

印刷費

本課程教學、辦理服務活動及成果報告製作所需之印刷費,核銷方式與文具及教學耗材費相同。

演講費

依「真理大學演講費及交通費給付辦法」第三條:校外人士演講費以每半小時800元計,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交通費依乘坐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台北校區屬台北市、新北市者交通費以250元為上限;台南校區屬台南市者交通費以250元為上限;學校專車接送或搭乘便車的路段交通費不得報支;自行開車者按油費及過路費實報實銷,但以同路段自強號票價為上限;高鐵及飛機限報支經濟艙票價。(注意:配合會計室作業,服務學習課程補助之演講費改由學校直接匯款予演講者。授課教師不需要先墊款然後請款,僅需於辦理演講後,將演講費收據及演講者匯款帳戶影本送交服務學習組,後續之核銷作業,由服務學習組協助辦理。)

四、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承辦人員聯絡:

1.服務學習組業務承辦人:林秋英小姐,分機1261

2.會計室補助經費使用及報銷:陳美君小姐,分機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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