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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獎勵辦法106.08.07

真理大學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獎勵辦法

民國992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993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0829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10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515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5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52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5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73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8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揚本校教師在服務學習課程上之投入與貢獻,特訂定「真理大學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任教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且非前學年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獲獎人,得以近二年內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為案,提出申請。

前項任教年資採計至選拔前一學年七月底止。

第三條

  績優教師之選拔,於每學年十月間辦理乙次。由各教師備妥申請表、服務學習方案及服務學習成果等相關資料,於申請作業期間內,經學系與學院推薦提出申請(申請作業期間另行公告)。

第四條

  學生事務處於完成推薦申請作業後,應由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成員及前一學年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獲獎人共同組成選拔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於審查完成後,將結果函送各相關單位。

第五條

  候選人名單經選拔小組甄審,須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及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含)之同意票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錄取得獎人。必要時得進行第二輪投票。

選拔小組成員被推薦為候選人時,對一切審議程序均應迴避。

第六條

  每學年全校獲獎名額至多五名為原則。

第七條

  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獲獎人由學校致贈獎狀乙幀及獎金一萬元整,獲獎人數得依學校預算調整之。

第八條

  服務學習績優教師獲奬人有義務協助次學年度服務學習績優教師之選拔,以及後續服務學習課程補助之審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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