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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107.04.16

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民國992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993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515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5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52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5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16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73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8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319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4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制定「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由各開課單位負責細部規劃與執行,授課教師應於課程大綱中說明服務學習教學活動之規劃。

第三條

本課程之規劃與實施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   本課程內容規劃應包含以下四階段:

(一)   準備階段:專業知能訓練、服務理念說明及服務活動規劃等。

(二)   服務階段:教師親自督導學生進行校外社區服務。

(三)   反思階段:問題檢討、省思與修正,學生應繳交服務學習反思書面報告。

(四)   慶賀階段:期末舉行成果發表會,授課教師應提交課程成果報告。

二、   服務對象以公益導向為主。

三、   授課教師依據學生課程參與、服務成效、反思報告、課堂出席率、服務對象之評價及其他相關學習成效作為成績考評之依據,並應明列在課程大綱。

四、   修習本課程之學生,於課程進行期間,未依時間到課與進行服務者,皆應按規定請假。本課程學生考評成績之提送,悉依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特殊個案,得專案由教務會議核定後辦理。

五、   本課程實施之相關作業,由服務學習組負責彙整辦理。

第四條

本校教師於本課程中規劃服務學習教學活動,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經費補助,並依照學校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一、   校定共同必修、通識核心必修、及大一課程不得申請,惟經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課程之授課教師應於服務學習教學活動開始前兩周,檢附活動計畫書、課程大綱、合作協議書、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向服務學習組提出申請。

三、   申請案之審查由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負責並得委由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成員與歷年服務學習績優教師共同組成之小組負責惟小組成員應迴避所屬學院所提出之申請案每一申請案由一位課程指導委員會成員與兩位服務學習績優教師共同審查。審查項目包含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及歷次獲補助之具體成效。

四、   課程內服務學習教學活動次數不限,但單一課程總補助經費以八千元為上限,惟經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同意之專案,不在此限。每學年補助總額度得依學校預算調整之。

五、   經費使用以下列項目及範圍為限:

1.         交通費:教師與學生往返服務地點之交通費。

2.         保險費:教師與學生往返服務地點及服務活動之保險費。

3.         餐費:服務活動及成果發表會之餐費。

4.         文具及教學耗材:本課程教學、辦理服務活動及成果發表所需文具耗材費。

5.         印刷費:本課程教學、辦理服務活動及成果發表所需之印刷費。

6.         演講費:邀請校外專家進行服務活動相關之講座費用。


第五條

授課教師應於活動結束後兩周內,檢附符合校內會計法規之憑證,以及活動之成果報告,向服務學習組提出核銷;若有困難者,應事先專案申請延後核銷。

第六條

為鼓勵參與,本課程實施以下三種課程獎勵:

一、   學期結束後,由服務學習組彙整各教師整學期之成果送交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審查,並依審查結果簽請校長加發鐘點費獎勵。加發鐘點費以十八小時為上限,惟每小時之鐘點費得依每學年學校預算調整之;且同一課程申請多次活動,其獎勵時數應合併計算。

二、   教師參與推動服務學習工作,得由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出具證明,列為教師服務與輔導之評鑑項目。

三、   教師執行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得參與年度服務學習績優教師選拔,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細則經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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