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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102.05.31

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民國99年2月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99年3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5月2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5月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實踐本校大學理念,以「做中學」之教學方式,輔導學生提升學習效能,積極推展社區服務,使學生除專業知能外,兼具公民責任與人文關懷之人格特質,以強化其生涯發展之核心能力,特訂「真理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得開設必修或選修性質之服務學習課程。此類課程得自現有課程結構中規劃適當之課程,由授課教師將「服務學習」之教學法,融入教學活動中。
 
第三條
各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於課程中規劃服務學習教學活動,應具備活動計畫書提送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交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審查;活動結束後應繳交成果報告書,經評核確認後,列入服務學習成果統計。
 
第四條
服務學習課程之規範及相關補助與獎勵之規定,另訂細則施行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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