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服務教育課程施行辦法99.10.18
真理大學服務教育課程施行辦法
民國97年3月17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98年5月6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6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7月1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9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8月27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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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培養勤勞負責之處事態度與正確價值觀,並進一步發揚關懷社會,擁抱世人之本校三H大學理念,特訂定服務教育課程施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章 執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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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日間部大學一年級及日間部轉學生未抵免此課程者,均須修習服務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身心障礙學生依個別特殊狀況,由系主任、院長同意提報並經學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
第三條 |
為執行本課程,應成立「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負責本課程之規劃、審核與督導。 委員會由相關單位主管共同組成,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辦理委員會各項業務,由學務處指定行政人員一名兼任之。 |
第四條 |
本課程為必修,二學分,修習期間共計二學期,以每週參與課程一小時為原則,另得依課程開設性質之不同,由委員會核定修習時數。 |
第五條 |
服務教育課程之分類: 1.環境維護服務教育課程:以維護學系及學生所使用公共空間環境之整潔、美觀為主。 2.校園內事務性勤務課程:如辦公室、圖書館、資訊教育暨行政管理室或其他行政單位之事務性勤務,及校園週邊交通秩序維護勤務等。 3.本校專任教師開設之校內外服務課程。 |
第六條 |
本課程由委員會統一制定課程規劃與執行原則,由各教學單位負責細部規劃與執行,並指定教職員參與督導。委員會亦得視教育目標與實際需求,提出方案,提供給各教學單位參酌辦理。 |
第七條 |
各教學單位規劃之服務教育課程,須循行政程序,送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本校專任教師得參照本辦法提出開設服務教育課程之申請,並負課程督導考核之責。 |
第九條 |
本課程由各學系指派導師,擔任該學系服務教育課程授課教師,並以一小時計算,納入教師授課時數。 |
第十條 |
委員會定期彙整教師開課記錄,提交「所屬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供教師評鑑參考依據,教師授課表現優異者,得另由委員會報請獎勵。 |
第三章 成績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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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服務教育成績之考評,採百分制,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每學期期末考試前一週,由任課老師依據學生出缺席情形,及實際工作表現等評定分數。成績之評定六十分以上為及格,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兩學期均及格者始得畢業。 |
第十二條 |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本課程者,須依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任課教師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缺課論。凡缺課達三次(含)以上者,該學期成績以不及格評定之。 |
第十三條 |
請假者除公假外,其他請假均須以同等時數於當學期內補足,未補足之時數以缺課論。 |
第四章 獎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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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教育課程成績列為審查條件之一,成績優良者,優先錄用;凡於申請前所完成之服務教育課程成績未達及格者,不得申請。 |
第十五條 |
各開課教師得推薦修習本課程表現優異之同學,由校方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
第五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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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辦法另訂施行細則,由「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推動之。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服務課程指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