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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服務教育課程施行細則106.11.20

真理大學服務教育課程施行細則

民國97317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976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526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86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115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9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515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5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524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5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123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3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013日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11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真理大學服務教育課程施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真理大學服務教育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健全本校學生人格發展,培養勤勞負責之處事態度與正確價值觀,養成身體力行之具體服務觀念和習慣,進一步發揚關懷社會,擁抱世人之本校三H大學理念,特增訂服務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並訂定本細則。

第三條

本課程設置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包含副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台南校區行政處處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服務學習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教與學發展中心主任、教學事務組組長等,負責本課程規劃、審核與督導。

 

本課程相關業務之推動由服務學習組統籌辦理,並分別由台北校區服務學習組、台南校區教學事務組負責執行。

第四條

本校日間部大學一年級及日間部轉學生未抵免此課程者,均須修習服務教育課程,本課程為必修,每學期一學分,修習期間共計二學期身心障礙學生依個別特殊狀況,由系主任、院長同意提報並經學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五條

本課程之內容可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 環境維護服務教育課程:以維護學系及學生所使用公共空間環境之整潔、美觀為主。

二、 校園內事務性勤務課程:如辦公室、圖書館、資訊教育暨行政管理室或其他行政單位之事務性勤務,及校園週邊交通秩序維護勤務等。

三、 本校專任教師開設之校內外服務課程。

第六條

本課程之規劃應依下列規則辦理。

一、 委員會得視本校教育目標與實際需求,提出課程方案,供各教學單位參酌辦理

二、 欲自行設計課程方案之授課教師,應於前一學期第14週結束前,擬妥課程計畫書提報委員會審查。未提報或未通過審查者,則由服務學習組統一規劃,安排進行校內服務

三、 各學系開設之服務教育課程,應依教務處所規畫時程,完成課程大登錄。

第七條

本課程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 授課教師應於期初辦理課程說明會。

二、 學期間授課教師應親自督導課程進行。

三、 本課程應於期末實施學習反思與分享,修課學生應繳交500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第八條

本課程之成績考核,由授課教師負責,授課教師依據學生學習表現並參酌學生出席記錄,評定分數,並於每學期第18週內,將書面反思心得報告送達學務處服務學習組、教學事務組彙整。

第九條

本課程之行政管理應依下列規則辦理:

一、 本校服務教育課程相關行政事宜,由學務處負責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二、 執行服務教育課程時,開課老師應實施相關安全維護說明與提醒注意事項,避免執行具有危險性工作,以維護學生安全。

三、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對於服務教育課程負有參與推動之義務與責任。

四、 執行本課程所須經費,由委員會負責編列;所需工具之採購、保管、借用,由總務處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服務教育課程指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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